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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惊:又发生未成年杀人案 因3元钱萌生抢劫意图 捂死女店主
(作者:佚名 更新时间:2019/4/20 9:20:21 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我要投稿

依据刑法,邵某不到14岁,尚不满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。3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,邵父等亲属为邵某办理了取保候审。

邵某出来后基本不跟人说话。3月19号跟他爸爸通电话,从出来之后,邵某就对他爸爸讲了一句话,“爸爸,我错了”。

一个月二起未成年人杀人案,前后1年3个多月时间,5起悲剧,行凶者清一色的低龄、清一色的暴力,血淋淋地摊开在世人面前。惊愕、痛心、惋惜、愤怒,各种情绪再次袭来。

实施犯罪行为的三人均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保护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,不该成为恶性犯罪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。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,是保护未成年的弱势群体,而不是保护这些"披着羊皮的狼"。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,建立帮教其回归的缓冲地带,防止其游离于刑罚和教育之外。希望在一起起血淋淋的案例面前,法律能够逐步完善,保护该保护的,惩治该惩治的!

我国《刑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,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这起四川宝兴犯罪嫌疑人二男一女均已满14周岁应该会得到法律的刑惩。

未成年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,原因是多方面的,是一种社会“综合症”。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,进行综合治理。正像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》(第2条)所提出的: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。
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。未成年杀人案频发的原因在哪里?社会、教育、家庭该痛定思痛,防微杜渐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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